2013年4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公司訴楊寶明侵犯名譽權案進行了宣判,判決書認定:博文在未有事實與證據的前提下,不同程度地指出廣聯達公司涉及操作股市,明顯超出了個人評斷分析與批評的合理范圍;博文中的表述帶有侮辱性的文字,構成對廣聯達公司的名譽權損害;楊寶明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言論客觀上影響到廣聯達公司的聲譽,并損害同行之間公平競爭關系。
綜合客觀事實及證據,判決書判令:
1、楊寶明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刪除在新浪博客(網址為http://blog.sina.com.cn/neoluban)上發表的本案所訴爭的《廣聯達大派紅包:3.2億收購興安得力!》、《廣聯達2010年報觀察:泡泡在飛!》、《瘋狂“增長”的廣聯達》、《廣聯達2011一季報:假的離譜!》、《能否hold住:廣聯達2011半年報評價》五篇文章;
2、楊寶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續三十日在其新浪博客的首頁(網址為http://blog.sina.com.cn/neoluban)顯著位置刊登向廣聯達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歉聲明,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于相關媒體刊登本判決書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楊寶明負擔;
3、楊寶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支付廣聯達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元。
該判決為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后15日內提起上訴。
廣聯達軟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7日